-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報到日請假 想申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公司卻以解僱為由
1.目前已算是待業中
2.之前是從事旅遊業 遭同一間公司二次以解雇名義叫我走人
第一次是因為疫情關係 開始放無薪假及公司提出年假可休就休 因為在公司真的沒事情 於是乎我把事假也提出申請 公司也很爽快批准
但下半年疫情解封 但剛好又碰到家人離世比較忙
所以開始請假 但最後公司以出勤狀況請我走人
再來是去年12月 公司另位主管覺得我很適合另一份職缺熱情邀約我進公司上班
本來說年後就去上班 但後來又改口3/1再去報導
好死不死剛好報到日(五)生病請假
到週一還是不舒服去報到後去回診就回家休息
週二發燒未進公司
週三上班還是身體微熱酸痛 開完會後請示主管能不能在完成他今日交辦事項後請假(待上半天)
他卻說 我既沒斷手斷腳 也沒躺在病床上
憑什麼請假回家?
沒多久後就收到人資發來解僱通知如下
很抱歉由我這邊進行正式通知,經部長呈報總經理同意,將您以不適任方式處理。事由說明如下:
3/1(五)到職日,因病未上班,3/4(一)完成報到後,續請整日病假、3/5(二)續請病假一日、3/6(三)上班兩小時後續請病假,基於連續四日未正常出勤,通知您最後在職日為3/6(三)、退職生效日3/7(四)。3月份該付的薪資會付,以上說明。
原因茲以勞基法第12條第4項及第6項辦理,由雇主主動施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非屬依勞基法第11條辦理之[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因我想申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但人資不開立。請問這是對的嗎?
您好,依您字面上的意思解讀,我認為資方有違法的嫌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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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方請假次數過多,對公司必定有負面的影響,而資方可以依請假規則第10條(要求請假證明),以審查勞工請假是否屬實的權利。如果勞工無法於合理期限內提出證明,資方可認定(未完成請假程序)或(不具法定請假事由)以曠職論處。但不能因勞工請假過多執行資遣。
至於公司認定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於法令面,仍要看公司(工作規則)的陳述為何?是否有明訂請假過多屬情節重大的條文?但以人資立場,可以因出勤異常或交接不確實,適度反應至績效差、不適任…等原因執行資遣。
綜觀上述,我認為資方可以資遣你唷,但也須提供非自願離職!而您也不是第一位碰到類似問題的,您可以參考之前的回覆,連結如附。 https://giver.104.com.tw/question/90eabffc-8949-426b-b44e-89ee98263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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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再提出討論,祝 求職順利!
我前些日子才調解相同案件(相似度99%),調解結果:資方同意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