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1-55歲
在職期間請病假過多,公司與我協商離職,這樣公司需要付資遣費嗎
之前因為前後2次疫情期間呼吸道感冒症候群頻頻發作,及腹瀉造成痔瘡引起的疾患,造成後續不能到公司正常上班。勞資彼此產生磨擦。
我其實想問的是,有2個面向,其一是事病假超過勞基法上限,雇主可以直接解僱員工,不需付資遣費嗎?
其二是,如果員工因病行走有困難,不能到公司辦離職交接,這樣會有甚麼問題?
其三是,公司用通訊軟體構圖,達成的協議在法律上有效嗎?
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一、您的第一個問題:
根據前主管勞工事務的內政部民國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 315047號函釋:「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若您的事假或病假已超過勞工請假規則或事業單位優於勞工請假規則之工作規則規定者,雇主若欲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第1項各款法定終止事由,雇主若直接以勞工請事病假過多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規定解僱勞工,法院恐不會贊同。雇主可能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規定資遣勞工(例如因長期請假導致績效表現不佳等),並應給付資遣費。
二、您的第二個問題: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8年9月2日(88)台勞資二字第 0034926 號函釋:「三、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勞工未辦理離職交接並不影響離職生效時間,只是若因此造成公司受有損害,公司得主張損害賠償而已,您因病行走困難致無法親到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但可與公司商議在家製作交接清單或工作移交清單供查收,是一種替代可行方式,總之,只要您離職時未擅自攜帶屬於公司的財物或營業秘密,公司提告損賠的可能性並不高。
三、您的第三個問題:
公司與勞工若是透過即時通訊軟體達成資遣與給付若干資遣費之協議(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該等協議當然發生私法上契約效力,該對話紀錄截圖亦可供做舉證之用。
謝謝法務長的詳細說明,在網路的另一端很感謝您。我目前也逐漸康復,也開始找新工作了。
也祝您身體健康一切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