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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基準法第24條】已有明訂,雇主如使勞工加班應依規定發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自願放棄領取加班費而選擇補休,該法並未禁止,惟公司如片面規定加班一律補休,則屬違法規定,建議加班申請單應設計為「請領加班費」或「擇期補休」二種勾選方式,以便勞工自行選擇。
2.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說明,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建議可請勞工在一年內休畢,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折換工資。
3.因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加班的補休,建議比照上述第2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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