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9/15

無工作經驗26-30歲

大公司不簽勞動合約的話要怎麼保障權益?

經過近兩個月的面試最近終於又找到一家比較符合期望的工作,是一家日商知名品牌的行銷職位。

當初求職也是希望以大公司去找,畢竟整體規範體系比較完善

因為面試過程中跟主管也是相談甚歡,工作也符合預期最後也有幸錄取

只是在收到offer後,礙於面試時間過去一段時間,有回信跟HR再一次請教公司的福利制度與休假加班制度,以便自己做評估。

沒想到HR沒有回信而是致電跟我大致上又講了一下,聽完後覺得好像有符合預期就回復了可報到日期,也順便詢問能否先將勞動合約發過來我看一下。

沒想到HR直接說回覆說,他們公司沒有在簽署勞動合同只有員工手冊福利制度都在裡面,聽到的當下其實蠻詫異的,畢竟是百人以上的大公司,那在電話中說到年終保底一個月以其其他業績獎金不就等於都沒有實體到保障嗎⋯⋯(offer信只有寫核薪的月薪數字)

未來如果有爭議感覺也會沒有立足點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想問一下這樣的公司還是適合去工作嗎?

或是自己有想說保險起見要不要回信給HR列點確認當初電話中的福利制度,但又擔心入職前這樣的行為會引起公司觀感不好,入職後反而不好受?

再麻煩各位前輩解惑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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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勞動契約原則上是需要的, 一般會是在報到當日簽署, 為確保您的權益, 在到職前有不清楚的事項, 建議您可再與HR確認清楚, 在到職前釐識清楚, 會比到職後存疑上班或事後糾紛來的好(因為這些都容易引發去留的動機).
若您回信給HR列點確認當初電話中的福利制度, 這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一方面可以取得確認, 另一方面, 正面思考, HR會覺得您是做事謹慎與注重細節的員工, 相信在工作上也會有相同的態度與表現。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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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還是可以去呀,保障權益關鍵在於「錄取通知」你收到了,並且回覆您意願,已經形同雙方意思一致,並非「勞動契約」,並且新公司已說明員工手冊載明保障權益一環,可作為輔,因此Offer letter+員工手冊是可以保障權益,另您稱業績獎金屬於獎金並非薪資,相信公司內部相關手冊、制度將計算另載名,以下我用法來說明:
依《勞基法》或《民法》皆未明文勞動契約應以書面約定,因此勞動契約亦屬於「諾成」(非要式)契約,因此當雇主發出「錄取通知」的意思表示時,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因此只要勞工收到公司的Offer letter時,且勞工也表示將依約到職,雙方意思即達成一致,縱使勞工尚未報到、提供勞務,雙方之勞動契約仍可成立。因此工作權,即會受到《勞基法》之保障,雇主不得任意收回「錄取通知」之意思(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倘公司未有合法之終止契約事由(如《勞基法》第11條、12條),即不得逕自終止勞動契約。

1.確認你要去的公司,是真的公司。
2.聘僱合約通常是能保障雙方權益,到職後應該還是會簽。
3.比較沒看過有公司把保障年終和業績獎金寫在合約,通常是寫在內部管理辦法,甚至不寫。但若是以年薪packages 為聘僱條件者,則應該會明確寫上去。
4.公司如果不用合約方式確保雙方權益,其實蠻危險的,真的有制度的公司應該不會如此行事。

你好:

Q1:沒有簽署《勞動合約》未來如果有爭議,感覺也會沒有立足點來爭取自己的權益,這樣的公司適合去工作嗎?
A:臺灣有《勞動基準法》是公法、特別法,具有強制性,《勞動合約》是私人契約,屬於民法,《勞動基準法》是勞雇雙方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其法規地位、嚴格度高於《民法》。這樣解釋,你還會覺得有簽屬《勞動合約》在未來遇到勞資爭議時,可以保障你的『權益』嗎?如果沒有簽屬《勞勞動合約》,未來遇到資方違法時,勞方死路一條嗎?當然不是啊!『權益』都是由勞工主動與資方協商才有的,無論職銜是經理、副理、主任、資深專員、人資、法務、IT,只要是領人薪水的人,通通都是勞工,跟基層專員受到的保障也一樣,沒比較多,也沒比較少。唯一的差別是,當資方(公司、雇主、單位主管)違法時,在《勞動基準法》的基礎上,你敢不敢面對資方主動出聲爭取而已。

Q2:在收到offer後,礙於面試時間過去一段時間,有回信跟HR再一次請教公司的福利制度與休假加班制度,以便自己做評估。沒想到HR沒有回信而是致電跟我大致上又講了一下,聽完後覺得好像有符合預期就回復了可報到日期。也順便詢問能否先將勞動合約發過來我看一下。沒想到HR直接說回覆說,他們公司沒有在簽署勞動合約,只有『員工手冊』福利制度都在裡面,聽到的當下其實蠻詫異的,畢竟是百人以上的大公司。
A2:我很好奇,你跟面試官面試時,都談了些什麼?你的薪資,由面試你的主管決定,不是HR,HR只有執行權,沒有決策權,這家公司的HR還會直接打電話跟你再說一次福利、休假、加班制度,那是人家有專業素養。如果你遇過發了很多封e-mail,卻石沉大海、了無音訊,就會明白甚麼叫專業素養。
10多年前,我曾待過員工人數400人以上、臺灣前200大企業,只有『聘書』也沒有《勞動合約》,面試官一句話:『員工福利都優於勞基法』。到職第一天直接給10天特休,保障年薪13個月,年終獎金依據當年度的營運狀況決定,當月月底發薪水、每月2500元購物金,可購買公司商品等等。
※大企業(員工百人以上)=簽屬勞動合約=勞工權益受到保障?哪來的迷思?
請上網查詢勞資爭議案件排行榜,榜上都有赫赫有名的大公司。
『權益』都是由勞工主動與資方協商才有的,當資方(公司、雇主、單位主管)違法時,在《勞動基準法》的基礎上,你敢不敢面對資方主動出聲爭取而已。如果權益受損卻不敢出聲,那是勞工自己的問題,跟公司規模大小無關!

您好:

了解您的顧慮, 但並非所有公司都有”詳細”的勞動合同, 且年終在勞基法上並非為必要的公司福利之一, 若您有疑慮可以請HR回信或在多面談幾家, 找到自己覺得有保障的公司, 自己也會較安心!

祝福您

您好:
如果是所謂的勞動契約,請記得是『契約』兩字,不能當日簽署,萬一公司內部有走法律邊緣的習慣,報到時自己也沒看清楚造成争議,已經確認你是要到職者,也提出要求,完全沒必要非得當日簽。給您參考。正派的公司,一定會直接給您確認。世界上沒有口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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