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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應放假外,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
過去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者例假日工資,常常發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以後遇有例假只須給假,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工資,以減少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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