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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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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