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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釋: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綜合上述整理如下:
1. 因「年度終結」而產生的未休假所得是否計入平均工資,可透過勞資雙方議定之,建議可透過勞資會議決議之。
2. 因「契約終止」而產生的未休假所得可不計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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