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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3/2/1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押了離職日後,老闆又要我提前走人

大家好,最近在職場遇到一個有點棘手的問題,所以想來請教大家。
我在現職工作一年多了,是我的第一份正職,最近因為人生規劃想換份工作,於是我在這周三提出離職,並跟主管談好做到3/10號,口頭跟email都有留紀錄。

沒想到昨天下班前事情突然有了轉變,主管通知我說公司要我提前離職,離職日壓在下禮拜三(2/22),薪資也只會計算到2/22,想請問公司可以這樣自行決定員工的離職日嗎?這樣的做法有違反勞基法嗎?

老實說我有點傻眼,加上側面聽到主管已經物色好接替我位置的人選,心裡有點五味雜陳,這是要在連假前早點把我趕走不想多付錢的意思嗎?

回家後我有上網做了一下功課,有一條民法提及這類情況,假設我不同意的話可以解讀為雇主單方面拒絕受領勞方在預告期間所欲提供的勞務,即便公司要求我提早離職,而我沒有上班到3/10,公司還是要付薪水給我到3/10,不知道我的解讀有沒有錯誤呢?若是我不同意提前離職的話,有什麼權利是我應該爭取的呢?
想請問大家有沒有遇過類似情況?都是怎麼處理的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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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從您提供的資訊來看,您與雇主雙方合意的離職日期3/10,才是您主動提出自請離職的日期。

公司要變更您的離職日期,提前至2/22,如果沒有取得您的同意,此時事件的性質就改變了,公司主動要您走,就不是自請離職,而要符合資遣或解僱的法定要件。

依法公司不能單方面更動離職日期,您也可以依照您查到的資訊,要求公司就拒絕受領勞務的天數仍要給付薪資,且離職日期要維持在3/10。只是這個比較像是談判破裂之後的底限,為了維護個人權益,決定不留情面時搬出法律。

建議可先與主管溝通,詢問要求提前離職的原因,並委婉表達不希望變更離職日期(例如:下一生涯階段的安排尚未安頓好),再詢問可否維持原定日期或有無其他折衷方案。真的講不通,再循法律途徑(向各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調解、提告)。

以上,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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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職工作一年多了,是我的第一份正職,最近因為人生規劃想換份工作,於是我在這周三提出離職,並跟主管談好做到3/10號。 沒想到昨天下班前事情突然有了轉變,主管通知我說公司要我提前離職,離職日壓在下禮拜三(2/22),薪資也只會計算到2/22。
2 工作一年多,離職法定預告期為20天。
3 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4 您2/15提出離職,預告期為20天,離職日期3/6日。
5 您可工作至3/6日,公司希望2/22離職,不符合勞基法,您期望3/10離職,也不符合勞基法。
6 您的薪水、工作保障至3/6日,再跟公司協商。
7 祝福您。

1人拍手

我覺得你學到一次經驗。
當提出離職後,原本很喜歡你的老闆可能立刻變臉。
我認為不要為小事情提告。也不用凡事搬出勞基法。反正你原本就想走。提前走不是可以多休息三週。

三週的薪水損失都是學經驗。提離職後都是越快走越好。

個人覺得都要有新的開始。這些小事就不要在意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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