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7/2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雇主是否得約定試用期不支薪?

找工作面談時,該主管告知,若任用後試用期還在交接受訓,因此會跟我約定不領薪水,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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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雖未明訂「試用期」,惟勞動契約一經雙方合意生效,勞雇關係即告成立,雖於不違背誠信原則下可約定「試用期」,惟雇主不僅應給薪,工資亦須至少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除每天正常工時是八小時,加班亦應給付加班費,並應提繳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的新制勞退金,幫勞工投保勞健保.等。 若「試用期」結束,雇主認為勞工不適任,除了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提前預告勞工,也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依比例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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