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就職不久就被調動工作,與原面試工作不同,能提非自願離職嗎?
在現在這家公司面試的工作是業務助理的工作,但是上班後沒幾周,就被通知要轉調去現場部門操作臺車。
雖然現場人員薪資連加班算下來會高於內勤人員,但這個不是我想要做的工作。詢問主管後,公司沒有什麼轉圜的空間,所以也只能換工作了。
但由於在上班前有申請失業補助,這份工作也做超過兩週了,如果要繼續申請補助,就要拿非自願離職再次申請。
想請問,這種因職務調動的離職,能算是非自願離職嗎?
能夠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單嗎?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提供以下幾點建議與說明:
建議先和主管進行充分的溝通,表達自己對於職務適切性,並評估調整的職工作內容是否為你的工作能力可以勝任,若實無法勝任,則建議清楚表達,考量本身專業與當初應徵職務內容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是無法勝任這樣的職務。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定有明文規定。其立法意旨係雇主調動勞工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範,其判斷之標準,應自調職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合理性,與勞工接受調職後所可能產生生活上不利益之程度,綜合考量之。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若這個職務調動命令違反上述勞動法令實屬(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因為勞動基準法屬於強行法規,調動、調職命令為無效,勞工並沒有接受的義務。此時勞工可以選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以上是我針對你的問題所給予建議與相關法令的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最後,就你所面臨的問題,適時的提出反應與雇主溝通是絕對必要的,也可以避免彼此對於職務認定的安排產生困擾,若經溝通及協調未果,且確認符合上述法令規範,再進一步主張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您好,
基本上可能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非自願離職」的範圍,但詳細情形可以詢問一下勞動部相關的單位。
建議可以再找「人事單位」協商一下,看有沒有辦法雙方互相讓步一點,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加油?!
1 在這家公司面試的工作是業務助理的工作,但是上班後沒幾周,就被通知要轉調去現場部門操作臺車。雖然現場人員薪資連加班算下來會高於內勤人員,但這個不是我想要做的工作。
2 這個不是我想要做的工作,操作臺車與業務助理差異度大,難接受可以理解。
3 利用這次轉職的機會,跳脫失業補助,應該是個不錯的機會。
4 先與主管討論,您還是希望做業務助理,由於公司職缺不足,期望可以外出面試。
5 持續工作,投履歷、面試、接到業務助理錄取,再提離開現場。
6 祝福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