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4 13:3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求職時公司要求寫公司內部制式履歷所有權屬該公司嗎?

常常有許多公司要求求職者帶私人履歷後到場又一定要寫公司制式履歷,2023年的11月在台中某間公司求職,對方開出內勤客服缺,由於在電話中已婉轉表達工作時間不能配合,對方還是要求到場面試另一個電話銷售缺時間可配合。想不到到場以後強制要求填寫公司內部制式履歷,填寫實告知我們公司有很多職缺看您適合哪個部門,雖先前一再表達不願意作外勤業務,但是該公司人資竟強拉業務主管進來面試,當下再度表達無意願以後,人資冷然說我們電話銷售的部門在另一邊,要先幫你送資料,如果公司主管覺得你合適7日內你有接獲通知,你再去另一個地點面試找我們主管。後來自己評估一下,這樣太浪費求職時間,既覺得不合適要求取回當下填寫履歷,該公司人資竟以勞基法為由,說要保存五年(非該公司勞工只是求職者,難道對方一進去就強制求職者填寫勞工名卡?)拒絕返還,這個行為很奇怪,而且發現中南部很多公司都有這種行為,公司認定非104人力銀行制式履歷,就是求職者自願提供的個資,並強制留存求職者個資包,這種行為有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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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個人在職涯診所曾回答過一則類似問題,一併提供您參考: https://giver.104.com.tw/question/fafbae13-2375-47dc-9ae1-36b0b92ba0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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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安,
既然面試過程異常,請主動遠離,不再費心處理後續。人生不是得到,就是學到。
祝此經驗讓您更為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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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通常填寫資料時,他們會提供個資保護聲明給你簽名,宣告表示僅供招募工作使用,不知道你有沒有簽? 如果都沒有任何聲明之類的,那麼根據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你不同意,他們應該要給予銷毀才對,你可以搬出個資法要求他們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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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個人資料蒐集應遵循以下原則:

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不得為與蒐集目的不相容之使用。
當事人同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蒐集個人資料應取得當事人之同意。
必要性:蒐集個人資料應有必要,且應與蒐集目的之達成具有正當關聯性。
在您所述的情形中,公司要求求職者填寫公司制式履歷,但並未說明蒐集個人資料的目的。此外,公司在求職者明確表示無意願應徵電話銷售職缺後,仍要求求職者填寫履歷並強拉業務主管面試,此舉已違反當事人同意原則。

此外,公司以勞基法為由,拒絕返還求職者填寫的履歷,此舉亦有違法之虞。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之個人資料,應予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他人。而求職者並非該公司勞工,公司無權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亦無權留存求職者個人資料。

因此,公司要求求職者填寫公司制式履歷,並拒絕返還求職者履歷的行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求職者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下是一些建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求職前,先了解公司是否有合法登記,並查詢公司的評價。
在面試時,注意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不要提供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資料,也不要簽署任何文件。
如果遇到公司要求提供過多個人資料或強迫應徵不願意的工作,可以當場拒絕,並向主管機關檢舉。
祝您求職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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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據個資法之規定,個資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個資可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除非徵才廠商有法律明文規定、有效之契約約定、或經過您的同意等依據,否則應無理由拒絕您上述權利之行使。

關於您詢問到有關返還履歷之問題,應係行使上述第四、五項之權利,此時須檢視徵才廠商有無拒絕您行使權利之依據。勞基法雖有相關勞工資料應保存五年之規定,但應是以雙方已締結勞動契約、成為正式勞工為前提,故題述情況,徵才廠商若以勞基法為由拒絕您返還履歷之請求,應屬無據,若徵才廠商別無其他依據(例如有請您簽過個資同意書提及相關資訊或履歷之保存期限等),應無理由拒絕您個資權利之行使。以上原則供參考,具體仍須依個案事實判斷,若您認為權益受損,得向勞工主管機關洽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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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法令的部份,已有多位Giver回答,我就不再重覆
經過這次的經驗,未來在面試的過程中,如果有感覺不太對,當下就可以盡快離開,避免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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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所以你顯示的個資是正確的?(人力仲介代徵╱派遣客戶服務41-45歲) ,依你的問題回覆 ,如果遇到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公司 ,先忽悠人進來面試 ,說面試A職缺 ,但又說A職缺已經滿了 ,直接要你面試B職缺 ,如果你自己都不願意 ,覺得怪 ,那為何不中斷面試直接拒絕離開? ,為什麼還在那邊面試完了又一堆問題?
如果你直接表示沒有興趣 ,希望中斷面試離開 ,難道他們還會關門放狗不讓你走? ,如果你有提供的資料(你的年紀是41-45歲) ,卻還犯這種錯誤 ,在是很可議的,
再來就是履歷 ,現在的人對個資都很謹慎 ,大部分的公司也會有自己的履歷表 ,有些是文件的要求 /有些是公司管理上的需要...實務上也是有人在填寫的時候 ,聯絡人電話拒填 /住家地址拒填 /身份證字號拒填的...,這在我來看都是合理的 ,因為該員在面試時表示自己拒填這些個人資料 ,若真有機會錄取公司 ,會再補齊相關資料 ,他這樣說我可以接受 ,雖然公司也都會請他們簽個資使用同意書 ,也會妥善保存(依規定這些資料都要集中文件銷毀 ,不是隨意丟棄) ,但他有提出他清楚的主張 ,這我會尊重 ,但如果面試現場還要請你簽名其他的東西 ,若你有疑問 ,你也可以拒簽 ,就只是面試而以 ,不是簽賣身契 ,如果你害怕 ,你也可以說你希望考慮清楚再簽 ,這種事可大可小 ,你不能簽完了 ,想想又反悔 ,說這可不可以不算 ,又或是都簽完了 ,才又想到可不可以再加什麼文字進去...,這流程就很有瑕疵了 ,總之 ,你自己覺得怪 ,有疑惑的 ,你自己都可以拒絕 ,你要保護自己是正確的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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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斷面試走了,或許應該更決絕一點,氣氛搞更僵一點,中斷面試的表達會更清楚,知道了,之後會更直接表示的,感謝您的意見。
感覺到攻擊或批評,雖然您的意見可能在別人眼中認為很好,雖然感謝您的指教,您讓我感到不舒服的部分,我實在沒辦法給予您肯定,也請見諒。

1 公司制式履歷問題概要:
提問者在求職時遇到公司強制要求填寫公司內部制式履歷,且對方在面試過程中表現不佳,想了解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2 強制填寫制式履歷:
公司要求填寫內部制式履歷是較為特殊的情況,多數公司會接受求職者提供的一般履歷。建議提問者在遇到此情況時謹慎評估公司對待求職者的態度。
3 勞基法保存期限:
公司人資以勞基法為由拒絕返還履歷,實務上雖有保存期限,但通常指的是勞工資料。對於求職者提供的履歷,勞基法並無強制保存要求,公司行為值得質疑。
4 個資保護:
公司對於求職者提供的履歷,應當謹守個資保護法,不得擅自保留或濫用。提問者若感到不滿,可以主動要求公司刪除或返還所提供的履歷。
5 違法性評估:
公司強制保留求職者履歷並不一定合法,特別是在無法合理說明保存理由的情況下。建議提問者保留相關證據,若有疑慮可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6 法律協助:
若提問者認為公司違法,可諮詢法律意見,並考慮向勞動檢查機構、個資保護主管機關等部門舉報。
7 祝您順利解決問題:
希望您能順利解決此困擾,並在求職過程中找到理想的工作。祝您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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