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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另第12條第2項復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故若勞工所犯之過錯,若就單一行為看來,未達所謂「情節重大」之程度,甚且有些犯錯行為,可能發生在若干年前,顯早已逾30日之除斥期間,若公司一併清算,據此將勞工解雇,於法恐有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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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另第12條第2項復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故若勞工所犯之過錯,若就單一行為看來,未達所謂「情節重大」之程度,甚且有些犯錯行為,可能發生在若干年前,顯早已逾30日之除斥期間,若公司一併清算,據此將勞工解雇,於法恐有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