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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9/9/2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育嬰留停期滿可否拒復職

小玲目前育嬰留職停薪中,於下月即將期滿復職,公司可否拒絕?是否一定要回覆到留停前的原職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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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應檢附具上開事由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僱者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始可拒絕受僱者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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