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上開規定內容,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限制為:
1.勞工須任職滿六個月
2.子女滿三歲前
3.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4.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1人拍手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