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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9/1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育嬰留職停後復職

請問公司有一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當期間屆滿前,雇主應否有義務主動與員工聯繫並辦理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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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8條】之規定,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該條立法意旨應係在保障受雇者於育嬰假之期間內,仍能保有獲知職務上教育、進修等相關資訊之管道,避免受雇者時間較長之育嬰假期滿屆至而回歸工作崗位時,因缺乏最新之教育、訓練資訊而無法跟進承接職務內容,產生銜接上之困難,對員工之工作權利保障不利,故而要求雇主有與受雇者保持聯繫並告知其相關教育訓練訊息之義務,其並未言及雇主於育嬰假期間就任何職務上有關之事項,均需與受雇者保持聯繫;故若員工未事前提出延長育嬰假之請求,並獲雇主同意延長,雇主並無主動通知員工復職的義務,對此員工不可不察。但仍建議雇主主動與員工聯繫復職相關事宜,以利報到或相關之人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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