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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錄取通知書內容有疑點

我收到錄取通知書有兩個條則好像不符合勞基法:
以下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1. 工作、休假與職工福利: 依據公司工作規則管理辦法實施辦理。職工福利
自到職日起屆滿三個月始得享有權利。
2. 甲、乙雙方於考核期間皆可於終止僱用關係前 7 天提出書面通知;考核期通過後則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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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
因未了解你整份的勞動契約 ,僅由你擷取的片段文字敘述 ,也許回答得不是很完備 ,依你的問題回覆,
1. 工作、休假與職工福利: 依據公司工作規則管理辦法實施辦理。職工福利
自到職日起屆滿三個月始得享有權利。---離工福利依職工福利辦法訂定 ,也許有婚喪補助/就醫就學補助/旅遊補助...等 ,舉例: 如果你A公司到職未滿3個月內 ,你就申請了職工福利的旅遊補助出國玩 ,然後離職了 ,又到B公司 ,一樣在3個月內 ,又申請旅遊補助出國玩 ,然後又離職了...,如果未滿3個月都有補助 ,對那些在公司穩定工作的同仁公平嗎? ,如果你是穩定上班的員工 ,你每月乖乖繳福利金 ,你會讓你繳的錢就這樣讓那些來來去去的員工去享受嗎??? ,職工福利金是有限的 ,當然會希望用在對的地方 ,每家公司不一定 ,也許會依年資補助(例如到職一年以上補助全額/3個月以上到未滿一年補助50% .未滿3個月不予補助) ,每家公司都不太一樣 ,對於福利 ,建議你問清楚 ,這也類似考績 ,你的考績獎金也會依你的到職日來算 ,如果你沒有滿一年 ,一樣是按比例 ,法條並沒有規定 ,到職未滿一年 ,還是要給滿一年的獎金.
2. 甲、乙雙方於考核期間皆可於終止僱用關係前 7 天提出書面通知;考核期通過後則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因為也沒有看到公司相關規定 ,就算是依公司相關規定 ,但也不能不合法 ,如果要你離職 ,該給的資遣費還是要給 ,只是資遣費依你的到職日來算 ,應該沒有多少錢 ,就是不能違法 ,建議你自己弄清楚公司相關規定.
如果有疑問 ,建議直接問清楚 ,不要臆測造成誤會 ,因為你還未到任 ,大家都可以說清楚講明白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2人拍手・
1人肯定

您好,我是Leal,
我將以獵才單位的角度為您分析及說明。

收到錄取通知書時,如果其中有條款看起來不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勞動法規,了解並核實這些條款是很重要的。以下是對你所提條款的分析:

1.條款分析
條款1:工作、休假與職工福利
原文: 依據公司工作規則管理辦法實施辦理。職工福利自到職日起屆滿三個月始得享有權利。

分析:

A.工作規則管理辦法: 公司內部的工作規則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公司可以制定內部的工作規則,但不得違反勞動法。

B.福利自到職日起屆滿三個月始得享有權利: 這個條款可能與《勞動基準法》的某些規定不一致,特別是關於休假的規定。

2.根據《勞動基準法》:

新進員工在公司服務滿三個月後,應享有特定的休假權利。
社會保險(如勞保、健保)通常在員工報到後即需辦理。
條款2:考核期間的通知
原文: 甲、乙雙方於考核期間皆可於終止僱用關係前 7 天提出書面通知;考核期通過後則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分析:

A.考核期間終止通知: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試用期內,勞雇雙方可以在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提前三天通知終止勞動契約。
7天通知期在試用期間內是否合規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但通常以3天通知期為標準。
B.考核期通過後:
正式聘用後,勞動契約的終止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30天工資。

3.建議行動
與公司確認: 向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或負責人確認這些條款的詳細內容,並請求解釋這些條款是否完全符合現行法規。
查閱法規: 自行查閱《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求助專業: 如有疑問,可以諮詢勞動法律專家或律師,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

若公司條款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可以考慮是否接受該工作,或者要求公司修改相關條款,以確保你的勞動權益得到保障。

1人肯定

您好:

有關第一點

休假方面如果公司依據工作規則辦理,就必須檢視工作規則內容,才能得知是否符合勞基法。

工作規則依法必須提送主管機關核備,通常主管機關會先檢視確認工作規則內容合法,才會准予核備。

至於職工福利事項,也必須檢視是哪些事項,是不是跟法定權益有關。通常福利都不是法定事項,因此遊戲規則(例如說需要到職多久才能申請)由公司訂定,沒有問題。

如果擔心,可以請公司提供工作規則給您參考。雖然公司的工作規則通常不會輕易提供,但既然公司要在offer上這樣寫,應徵者相對也有權利要求檢視。

有關第二點

上下文沒有提供,比較難確認到底在講什麼?我只能猜測是在規定有關離職要多久之前提出。

這要看您的試用期考核期間有多長。如果是三個月,法無明定,我的看法是以雙方約定為準,也就是如果您選擇報到,就代表您也同意離職要在前7天書面通知。

假設試用考核期間超過三個月,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辦理(勞雇雙方都適用)。

建議作法

如有疑慮,皆可向公司主管或人資洽詢,畢竟您們是雙方當事人,也是未來要合作的夥伴,事前充分的溝通並減少疑慮,不啻為是一個好的開始。如果溝通過程不順利,早早發現彼此不合適,也可以婉拒報到,減少浪費彼此的時間。

以上,如回答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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