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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後,【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修法之目的係爲落實週休二日之制度,使勞工獲得較為充分的休息,降低勞工的工作時間,維護勞工休假權益,故若要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其要件較為嚴格,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否則即便獲得勞工同意,雇主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休息日出勤並未如例假出勤要件嚴格,雇主如需勞工出勤,即屬延長工時,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應由雇主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其工資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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