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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國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函,新冠肺炎的疫情屬於事變,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如有需要,可使同仁在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及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雇主如有需要,可使同仁在「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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