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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遣績效表現差的員工之前,應該給予改善表現的機會,由主管與員工懇談商議後,確定所訂立的改善目標,確實可以合理期待員工能在指定期限內完成,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完整「績效改善計畫」(PIP),也應有明確的協助、輔導等相關記錄,如員工仍無法達到改善目標時,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予以資遣,俾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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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遣績效表現差的員工之前,應該給予改善表現的機會,由主管與員工懇談商議後,確定所訂立的改善目標,確實可以合理期待員工能在指定期限內完成,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完整「績效改善計畫」(PIP),也應有明確的協助、輔導等相關記錄,如員工仍無法達到改善目標時,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予以資遣,俾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