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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所謂「不實廣告」,據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有無違反不實廣告之禁止規定,應視廣告主於廣告當時,就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做成交易決定之表示或表徵,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故若求職者因在網站看到某某公司的求才廣告頁面,若該徵才廣告內容客觀上已造成具普通知識經驗的求職者,認知所應徵職缺應屬該刊登公司所有,然實際上該職缺卻屬海外另一獨立法人所有,致使求職者為錯誤判斷,仍不免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相關規定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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