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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7 小時前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提離職依法一定要到公司辦理嗎

目前公司任職,簽的是 contractor 不定期合約(合約都是EMAIL寄送),在家遠端工作。想請教若要提離職,公司配發的筆電,合約中未明確說明歸還方式(僅提及離職預告期),想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實務上及勞基法是否可以透過郵寄或快遞方式寄回公司,以取代親自送回?

人資或公司有權力強制要求一定要本人親送公司設備回公司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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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可以,但設備部分有損害賠償和舉證你有無返還的風險。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除非法律有要式規定或強制規定或違反誠信原則,否則回到你們的契約約定;既然你們沒有約定離職一定要到公司辦理,也未約定設備返還方式,且法律沒有要求你一定要怎麼做,也沒有強制規定和違反誠信原則問題,你當然可以選擇email告知並且寄還設備給公司。

通知離職的方式沒有問題,因為有email為憑蠻好證明的。
但設備返還,在對方收到設備以前,設備是否有瑕疵,這個風險是你得承擔的;另外對方是否順利收到設備也是你要承擔的風險。

所以,我只能幫你分析風險,怎麼做可能還是得您自己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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