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這樣的年終獎金,是否要計算在平均工資內?
您好:
執行資遣作業時,在查詢只要是列為工資都必須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查詢許多法令,年終獎金有二種:經常性給予、恩惠性給予(與績效/營收有關係),而經常性給予意思是有寫在勞動合同中,比如說固定2個月,若這樣是一定要計算在平均工資內。
我現在困惑的是,我們雖然沒有寫在勞動合同中固定2個月,但歷年(至少15年以上),每年都是固定2個月,這樣子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倒底要不要算進去,我查了許多判例,沒有絕對的說法,想說來版上看專業人資/法務給予解答呢!謝謝
1. 執行資遣作業時,在查詢只要是列為工資都必須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年終獎金有二種:經常性給予、恩惠性給予(與績效/營收有關係),而經常性給予意思是有寫在勞動合同中,比如說固定2個月,若這樣是一定要計算在平均工資內。
2. 工作中很多狀況,有法令規定的,簡單遵守法令,沒法令規定的,道理上是否說的通,最後考量人情因素,也就是情、理、法逐項推演。
3. 資遣作業的平均工資,攸關員工權益但也須考量公司財務,人資位置的拿捏,就是工作價值的展現。
4. 簡單說偏公司,年終獎金就不列入平均工資,偏員工就列入。從法,沒有寫在勞動合同中,可不列入;從理,15年以上都是固定2個月,成慣例可列入;從情,員工被資遣,進入失業狀態,如原因責任在員工可不列入,如原因責任屬公司應列入。
5. 祝福您。
您好,
重點在「經常性」,沒有寫在合約的應該不是經常性,試想一家年年虧損的公司,如果不發年終獎金,情有可原,等賺錢了,發三個月,這就不是「經常」了,以上淺見供參考。
建議你再都收集ㄧ些資料,了解一下 如果年終獎金被認定是工資,有什麼後果?
如你所說,目前你們公司沒有寫在勞動合同中固定2個月,所以在勞基法來說,你們的年終獎金不算是工資,
你如果開了先例”認定”貴公司的年終獎金是工資,影響可能不只是你ㄧ次資遣費的計算而以,
其他在職員工會不會也要求比照在其他工資/福利計算上?
建議如果要體恤被資遣員工,不妨依照勞基法計算資遣費之後,再以”感謝員工過去為公司貢獻,以優於勞基法之規定加發xxxx元”
避免衍生其他問題
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