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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勞動契約內容原則上應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若有變更,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雇主為因應新冠病毒疫情,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要而暫時變更員工原來約定的工作場所,改以在家上班或其他場所提供勞務,如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規定,雇主縱然未經員工同意而片面變更工作場所,亦無違反勞動契約,此屬於雇主指示權的合法行使,員工應依照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在家上班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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