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匿名2018/12/1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薪資寫面議的職缺但試用期時低於4萬元我去面試一個薪資寫面議的職務,結果對方跟我說試用期間的薪資低於4萬,等試用期後才會調整到4萬元以上,這樣他們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嗎?0 人投票・投票已結束查看投票結果查看投票結果行銷廣告勞動法令就業服務法招募任用薪資試用期婉拒回答回答 1觀看 1509分享分享到:LineFaceBookTwitter複製連結取消收藏回答 1 則人資法寶・關注・2018/12/1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資法務・2018/12/1刪除修改檢舉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已提到試用期間的薪資亦不得低於面議薪資(指經常性薪資達四萬元或以上)。0人拍手0人肯定拍一下,給前輩大大的鼓勵!拍手肯定回覆0/2000回覆0/2000回覆你可能感興趣的問題限制求職者須「無罪刑紀錄或不良前科」,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之規定?看看提問者怎麼說不實徵才廣告的認定?看看提問者怎麼說職缺經常性薪資須高於4萬但日後降薪時?看看提問者怎麼說就業歧視看看提問者怎麼說面試後被要求提供「健康報告」,是不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看看提問者怎麼說更多相關問題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查看更多職場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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