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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12/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薪資寫面議的職缺但試用期時低於4萬元

我去面試一個薪資寫面議的職務,結果對方跟我說試用期間的薪資低於4萬,等試用期後才會調整到4萬元以上,這樣他們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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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已提到試用期間的薪資亦不得低於面議薪資(指經常性薪資達四萬元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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