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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限制求職者須「無罪刑紀錄或不良前科」,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之規定?

我公司為保全業,該行業需要為無罪刑紀錄或不良前科才能擔任,如我在求才條件註明,是否就違反就服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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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前述就業歧視是採列舉式規定,更生人資格並不在列舉之列,故若雇主於網路徵才廣告刊登相關訊息雖不適合,但並不違反前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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