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徵才廣告薪資不實?

您好:我在應徵工作時,有看到職缺刊登上有寫"保障底薪2萬8,000元",但錄取後,發給我的聘僱契約有另行約定不利的薪資獎金內容,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不實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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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實廣告」,係指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即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所登載廣告或揭示之內容確與現實不符,即屬「不實廣告」。至於不符,不限於全部不符,縱使是一部不符,解釋上亦構成不實廣告。求職者為廣告內容中所謂的「保障每月薪資**萬元」或「保障底薪**萬元」所吸引,故而前往面試進而簽訂聘僱契約提供勞務,若聘僱契約中,與求職者另行再為約定其他不利之限制條件,縱經求職者事後同意,其聘僱合約內容客觀上與廣告內容並不相符,此即構成所謂不實廣告。

職缺刊登上寫「保障底薪2萬8,000元」,但在聘僱契約上有另行約定「不利的薪資獎金內容」,(亦即「底薪2萬8,000元」+「不利的薪資獎金內容」),兩者不符,該公司涉有「為不實之廣告」之嫌。但如果「不利的薪資獎金內容」不會影響底薪,亦即在怎麼不利,2萬8,000元都沒有少過,恐怕也很難告贏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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