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不實徵才廣告

請問我在廣告上看到「免面試,即可上班,只須提供履歷表作書審即可」,但當我把履歷表寄過去公司後,卻得到無聲卡,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不實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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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廣告案例中,求職者第一時間為廣告內容中的「免面試,即可上班」所吸引,此印象深印其腦海,對於雇主後段之「只須提供履歷表作書審即可」誤認為僅是形式表單作業,惟雇主之真意應為「免面試,只須提供履歷表作書審,(通過)即可上班」,免面試僅是其招募程序之簡化,仍須待求職者履歷經雇主用人單位書面「審查」合格後,始獲錄取上班,其廣告內容雖有嘩眾取寵之嫌,惟與客觀事實未至於不符,尚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不實廣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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