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2/1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面試後被要求提供「健康報告」,是不是違反就業服務法?

最近面試一家保全業的電話客戶,因為也是要早晚輪班,所以人資在面試時一直詢問我健康狀況,同時也要我提供健康檢查的資料,但因為我不是第一線的保全人員,這樣要求我提供「健康報告」,是不是違反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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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般公司都會請新人在報到前提供健康檢查報告,其法令依據是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18條,定期契約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勞工是不用提供的,因此公司的要求是符合法令規定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如果您未滿40歲,且有5年內的體檢報告,便不需要從新體檢一次。
一般醫院都有提供勞動部規定的體檢服務,法定的一般體檢項目如下。
以上說明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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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全業的電話客戶,因為也是要早晚輪班,所以人資在面試時一直詢問我健康狀況,同時也要我提供健康檢查的資料,但因為我不是第一線的保全人員,這樣要求我提供「健康報告」,是不是違反就業服務法。
2. 應徵新公司,報到提供健康檢查報告,是正常的作業。
3. 提供健康檢查報告,不分職缺,只要新進人員都需提供。
4. 人資需掌握新進人員的健康狀況,這是人資的功課。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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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違法喔。但是受僱後報到當日才提交,很多大公司包括工程師都要提交的(要花1000多元去體檢)這個很正常

很多公司都會要求提供,請您若對該公司有興趣可以前往公司指定(若有)處或自己找時間去檢驗一份.沒有違反所謂的規定,而且很多公司都有明寫什麼樣的條件不接受,舉例來說有公司說B肝不錄取,有哪類疾病不考慮之類的,其實寫明總比無故打槍好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0、11、12條,就業前體格檢查。
勞工不配合,將處罰3000元罰款。

業主須保留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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