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則
依勞動部頒布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適用第二類之「電傳勞動工作者」規範內容,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又電傳勞動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 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 (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
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https://www.mol.gov.tw/media/5758399/%e5%8b%9e%e5%b7%a5%e5%9c%a8%e4%ba%8b%e6%a5%ad%e5%a0%b4%e6%89%80%e5%a4%96%e5%b7%a5%e4%bd%9c%e6%99%82%e9%96%93%e6%8c%87%e5%b0%8e%e5%8e%9f%e5%89%87.pdf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