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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安胎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另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復規定:「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故依現有法令規定,安胎假係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勞工僅得依相關法令以普通傷病假之請假方式辦理,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若對上開診斷證明書認為記載不實者,亦可自行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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