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出差工時認定
我公司在台北,需要出差到高雄去時,總是要比平常上班時間更早出門去搭高鐵,晚上回到台北也早已超過下班時間,雖然在高鐵的通勤時間不算真的有在工作,但因此需要提早跟延後上班時間可以算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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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家裡出發到出差地/從出差地返回
勞委會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謂:「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可見員工從家裡出發到出差地或從出差地返回之途中,由於並未受到公司支配,可以不計入工作時間。例如週末從家裡到機場搭機出差,下機後前往辦公室,可以從進入辦公室才開始計算工作時間。旅途期間雖然可以不計入工作時間,實務上仍會發給差旅津貼。
(二)、從公司出發到出差地
1、當日為工作日:員工到達公司客觀上已經處於受公司支配狀態,其前往出差地之途中應計入工作時間。至於當日之工作時數,可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辦理。
2、當日非工作日:可以依上開勞委會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辦理。
(三)、自出差地至另一出差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也就是從出差地A到出差地B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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