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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調動五原則」立法明文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0-1 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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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了注意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五原則以外,就勞資雙方而言,在勞動契約書中增加任職期間願意接受職務與工作地點調動的約定以外,也可以將此規定列入公司的工作規則內,如此會更周全。
另外對於遠距離的職務調動,一般公司會提供租屋津貼與每周往返火車或高鐵車票的補助,實務上看到大部分接受轉調的同仁,會在一年內購置當地的不動產,加上調動極可能是短期/定期的派任,建議租屋津貼可以設定落日條款,如只提供一年的補助,以免長期補貼後便成為工資(經常性給付)的一部分。
以上建議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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