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有關勞動雙方合約工時與薪資問題

您好,最近換了一份新工作,但是對方要求我簽的合約書上有幾點感到奇怪,想請教各位。

1. 乙方正常&延長工作時數每日為9小時,上下班須按甲方規定依實際出勤時間。
一開始是說薪資32K不含加班費,進去後才得知每日工時為9小時,9小時過後才算加班費。

2.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營運需求輪班,並採四週變形工時,彈性排班及調整上下班。
有上網查詢變形工時的相關資料,但是實際上指定休假4天,另外3天為雇主排休,總休假只有7天,跟一開始面試時說月休8天甚至更多的說法有出入,但是其他同事有人休到9天。

以上是我對於合約的問題,在煩請各位高人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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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一、首先,須確定您的雇主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前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也就是您的雇主必須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的行業(例如餐飲業),而且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依法採4週變形工時制度。如果您的雇主未經法定程序獲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採4週變形工時,仍應適用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二、假設您的雇主確實已經法定程序獲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採4週變形工時,則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第30條之1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三、如上所說,如您的雇主採4週變形工時,其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也就是分配後的每日正常工作時數最高得為10小時,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0小時,則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您提到「正常工作時數加上延長工作時數每日為9小時」,又提到「每日工時為9小時,9小時過後才算加班費」,無論您現在的正常工作時數為8小時或9小時,超過部分,則屬於延長工作時數,雇主應發給加班費,且當日最高時數不能超過12小時,在此情形下,才算符合4週變形工時的規定。又如您的雇主採4週變形工時,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您提到「總休假只有7天」,並不符合上開規定,至於您提到「其他同事有人休到9天」,有可能其排班是將某一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平均分配至其他工作日,因而產生空班日所致。但無論如何,如您的雇主採4週變形工時,受僱勞工於每4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應至少有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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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問題1是否合法前應該要先處理問題2的四周變形工時是否合法。由於您只提到是批發業,故要先確認是否為勞動部認可德為四周變形工時的行業,若不是,或是欠約工會、勞資會議或是勞工人數三人以下個別同意,則不能執行四周變形工時。此外,若可進行四周變形工時,則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10小時,每4週工時不得超過160小時,且每4週之例假加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因此:

若是可執行四周變形工時,則每日正常工時9小時為合法,但應注意4周的總計時數是否在160小時內,單日總工作時數仍不得超過12小時;但每個月休假只有七日並不合法。
若是不可執行四周變形工時,則每日正常工時9小時即不合法,月休假只有七日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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