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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3/24 1:5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培訓第一天就得簽一年合約且有違約金

前幾天應徵上了一家我一直蠻有興趣的工作,但後來發現該公司最近有一些爭議,雖然不是同一間門店。
雖然在面試當天店長已經有告知需簽一年合約,且違約的話會有違約金(還不少…),但因為要先經過一週的培訓,想問如果我在培訓期間發現自己並不適合也是得付違約金的嗎?
因為目前不確定拿到合約時是否可以帶回家審閱,如當下就要簽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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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Hi你好:
為了雙方權利義務,建議跟公司提出審閱期,審閱內容,可避免降低之後的爭議糾紛,並提醒您簽約注意一些重點
1對象=> 提供勞務/或受訓的對象是否與簽約一致
2權利義務=> 是否清楚明確
3違約內容與罰則=> 罰則須公平原則,需合理合法
4是否有保密或是禁業條款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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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培訓第一天就簽一年約!這要看當初招募文件,以及實質具體內容才能夠判斷的喔!
大分類角度來看,一是您應徵的所謂「工作」,但卻是自己當前「尚未具備能力執行職務」,變成是以學徒方式進行,以學習技能為主的培訓是嗎?抑或是自己已經是可以獨當一面,只是需要通過「試用期」呢?
前者變成是參加「技能補習班」或是「職前教育課程」,常見的可以算是學徒也是有可能的,當然就與勞動契約無關,因為學徒以訓練為主,並不是勞工,法律上並無規定需要支付學徒薪資或津貼,但坊間也有很多是會給基本生活費用的,這當然要看原始揭露的文件才能判斷。
後者不用說就是「雇傭關係」,所稱文件應該就是勞動契約了,而勞動契約只要雙方一致意思表示就成立的,目前並未比照消費型契約要求提供審視期,勞動部所提供的勞動契約範本也沒有此類文字,僅有標註應各執乙份。
依您所述的狀況看來,自己也不甚明瞭的情境下簽訂,確有違反良善自由意志的可能,如果有疑慮建議表達清楚為宜,畢竟所謂一年合約是指參訓日起?還是結訓日起?此間身份算是學徒?還是勞工?有很多的狀態是需要件文件前後敘述判斷才完整,有擔心還是小心點好。
以上供參。祝您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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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培訓約的內容會因公司規定不同而有所差異,但你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違約金是否適用於培訓期間?
通常金條款是針對受僱後的約定期限,而不一定適用於培訓期間。
合約上是否明確規定「培訓期間」也適用違約金?

2.訓練是否為正式受僱?
如果約定沒有明確寫“培訓期間離職也需要支付違約金”,那麼通常培訓期間離職應該不會被要求支付。

3.合約是否能帶回家參考?
根據《勞工基礎準則》,勞工有權力細則後再決定是否簽署。
如果公司要求您當場立即簽署可以堅持時間而不允許你帶回去仔細看,這本身就不一定是合法的,你可以堅持要求有合理的時間審查。
(若公司不同意,則--很可能合約內容對員工不利)

建議可以用以下方式溝通:
“由於這是一份關於未來一年發展的合同,我需要一些時間仔細閱讀,請問可以帶回家研究以後再簽署嗎? ”

如果對方不允許,您可以進一步詢問:
「如果培培期限內出現不適合,是否也會適合違約金?這部分能否在合約條款上確認?」

3.合約是否合法?
公司可要求簽一定期限的合同,但台灣《勞工法》第15條規定,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如技術性培訓費用或特定職位),否則則雇主不得限制勞工離職。

若公司以培訓由索取高額罰款約金,但沒有提供相對的「可量化的培訓成本支出」,這樣的條款可能不合理,甚至可能反《勞基法》。

如果公司被迫簽署協議且不提供時間審查,或有不合理條款,你可以向勞工局查詢是否合法。

建議措施
確認訓練期間是否受僱(有無薪資、勞保等)。
取得完整約時仔細閱讀「延期條款」,確認訓練期間是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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