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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雖得合意於不違反法令或社會通念的在原則下,約定試用契約,既名為試用,即是勞雇雙方對彼此的工作技能或條件並不熟悉,故設定一個期間互相了解,惟在此期間內,勞工仍負有忠實提供勞務之義務,雇主亦須負有照顧勞工給付勞工報酬之相對義務,勞雇雙方所有之權利義務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故無論雇主欲提前或期滿終止勞動契約,應提前預告勞工之預告期間或給付資遣費皆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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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雖得合意於不違反法令或社會通念的在原則下,約定試用契約,既名為試用,即是勞雇雙方對彼此的工作技能或條件並不熟悉,故設定一個期間互相了解,惟在此期間內,勞工仍負有忠實提供勞務之義務,雇主亦須負有照顧勞工給付勞工報酬之相對義務,勞雇雙方所有之權利義務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故無論雇主欲提前或期滿終止勞動契約,應提前預告勞工之預告期間或給付資遣費皆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無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