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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74.11.13臺財稅字第24778號函釋提及,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其加班費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 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故建議加班費計算說明可參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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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74.11.13臺財稅字第24778號函釋提及,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其加班費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 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故建議加班費計算說明可參考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