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離職證明發放

請問員工請公司提供離職證明時,公司是否可以等離職流程結束、或工作交接完畢後再發給員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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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喔!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所以發給服務證明書為勞工請求時雇主的法定義務,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發給,即使尚未完成交接,也不得扣發服務證明書。 當然,勞工也不得主張雇主已開立服務證明書即意味自己已完成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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