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1-55歲
請病假的收據日期問題
1、當天生病發燒,下班後去看醫生
2、隔天仍不舒服,想請病假
3、人資說,看診收據不是當天日期,不能請
4、這樣是合法的嗎?
5、有沒有變通方式?
回答 1 則
結論:
人資這樣說「不一定合理」,也很容易站不住腳。
只因為「收據不是請假當天日期」就一概不准病假,並非勞基法或勞工請假規則的明文規定。
一、法規怎麼看「病假」這件事
依《勞工請假規則》:
勞工因疾病或傷害,得請病假
公司可以要求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收據)
但法規沒有規定:
一定要「請假當天」看診
收據日期必須與請假日完全一致
👉 重點在於:你是否真的因病無法工作,而不是收據是哪一天開的。
二、你的情境其實很常見,也很合理
你的狀況是:
當天下班後發燒 → 去看醫生
隔天仍未痊癒 → 請病假
有前一天的就醫證明
這在實務上非常普遍,因為:
多數人是下班後才有時間看醫生
很多病(發燒、腸胃炎、流感)本來就不會一天好
醫師通常也會說「回去多休息、觀察」
👉 前一日的就醫證明,完全可以合理佐證隔日仍需休養。
三、你可以怎麼應對(務實版)
方案一|補強證明(最省事)
下次請醫師在診斷證明上寫:
「建議休養至 ○○ 日」
或隔天再回診一次(即使只是追蹤)
方案二|理性回應人資(不衝突)
你可以這樣說:
我是前一天下班後因發燒就醫,
醫師有建議休息,隔天症狀仍未改善才請病假,
這張收據是為了佐證病況,並非刻意補請。
(重點是「佐證病況」,不是「補日期」)
方案三|如果公司常用這招刁人
你要提高警覺,因為這通常代表:
之後會用出勤、請假當績效或汰除工具
對勞工風險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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