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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應放假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但須出勤,雇主應依法加倍發薪資。因一例一休因素,2020年1月25日初一為星期六(休息日),1月26日初二為星期日(例假日),1月27日初三為星期一。
依據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1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故本次過年初一於1月28日補假一天(國定例假日),初二於1月29日補假一天(國定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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