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上班時數和休假問題,請問是否有違勞基法
目前在一家虛擬貨幣上班
公司規定上班9小時,剛開始應徵時並沒有說明中間沒有休息一小時
另外休假只說按照勞基法
進來公司開始以後才知道月休只有6天, 每天上班時數為9小時,加班費一小時為150元
另外公司沒有育嬰假、生理假
然後薪水和104應徵寫的也不一樣
進來第一次領薪水才知道有試用期還需要三個月
這樣是否有違規呢?
您好:
我是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回饋如下,提供參考:
一、首先,您服務的虛擬貨幣公司,依其業別應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其受僱員工自應受到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的保障。
二、其次,您可以檢視一下雇主是否適用及依法實施彈性工時,若無,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您上班時數為每日9小時(不含休息時間),超過之1小時,屬於延長工時(即加班),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至於加班費1小時為150元,是否符合加班費給付標準?您可以試算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即月薪資總額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時計算),若是少於150元,表示您的雇主算是大方,若是高於150元,表示您的雇主違反上述勞動基準法的加班費給付標準規定,使您少領應得的加班費。至於月休6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除非您的雇主於休息日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對您給付休息日的加班費,否則月休6日會有觸法問題。
三、您的雇主未提供受僱員工申請育嬰假或生理假部分,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員工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會有觸法問題。
四、您的薪水和徵才廣告所寫不一致部分,您的雇主可能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不實廣告之規定。
五、您第一次領薪水才知道有試用期還需要三個月部分,試用期間因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勞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以商定合理的試用期間,業界慣例多半是三個月,但您直到領受第一個月薪資,始知悉試用期間三個月之事,您不妨檢視一下自己的聘僱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是否有此一約定或規定,若無,雇主未明確告知試用期間的作法,即有值得商榷及不妥之處。
六、依您的描述,若雇主確有可能違反上述說明二至說明五的情形,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諮詢或申訴或檢舉,以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祝您職涯一切順心如意!
1. 在一家虛擬貨幣上班,公司規定上班9小時,剛開始應徵時並沒有說明中間沒有休息一小時,月休只有6天, 每天上班時數為9小時,加班費一小時為150元,沒有育嬰假、生理假,領薪水才知道有試用期還需要三個月。
2. 新工作試用期需要三個月,正常合理。
3. 休假只說按照勞基法,休假、加班有依照但有不足的地方,原則可接受,福利隨著資深逐步增取,一步到位,有難度。
4. 您已非新鮮人,有職場經驗,看過職場形形色色,等到您任可這是可久留的公司,再一項一項爭取。否則,離開這也與您無關,不是嗎。
5. 祝福您。
您好,
勞基法確實規定一般工時一天不能超過八個小時,一週不能超過40小時,還有試用,勞資雙方必需明定於勞資雙方的合約上。
但是這一些有關於勞基法的法條問題,詳細可以向勞工局詢問,比較精確,免得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