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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9/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提供「良民證」之必要

請問若我們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健康報告」,這樣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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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招募或聘僱求職者時,基於經濟上的需求或爲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且該資料確為執行該職務所需,可要求求職者提供,例:【保全業法第10-1條】規定:有犯罪前科的人,不得擔任保全人員。故保全公司於面試或錄取保全人員,即可要求求職者繳交良民證,確認求職者無前科紀錄,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惟若保全公司所徵求或面試之職務為「總機」或「行政助理」,除法令僅規定擔任保全人員始須無犯罪前科紀錄之限制外,該限制與能否適任「總機」或「行政助理」職務,並無正當合理之關聯,保全公司則不能一視同仁要求所有求職面皆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否則即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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