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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於組織調整所需而調任勞工,惟勞工若認為調動後對勞工的薪資或勞動條件,客觀上雖暫不明確,惟勞工主觀上認為,獎金、條件皆已變更重新計算,實際上確已產生不利之影響,不願接受雇主調任,依內政部74年台內勞字第339139號函釋:勞工亦得檢具理由,主張雇主並無符合相關法令與調動原則,故不接受調動,而須發給資遣費,要求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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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於組織調整所需而調任勞工,惟勞工若認為調動後對勞工的薪資或勞動條件,客觀上雖暫不明確,惟勞工主觀上認為,獎金、條件皆已變更重新計算,實際上確已產生不利之影響,不願接受雇主調任,依內政部74年台內勞字第339139號函釋:勞工亦得檢具理由,主張雇主並無符合相關法令與調動原則,故不接受調動,而須發給資遣費,要求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