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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此例假日是不得加班的,就算員工自願加班已屬違法。僅在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等情況下,才可要求勞工上班,而且例假出勤即使加班未滿8小時,須加發一天工資,還要另外再給一天補假,且需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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