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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8/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職缺刊登涉及「就業歧視」?

請問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公司想多找婦女或者中高齡來執行職務,因此是否合適在職缺刊登「歡迎二度就業婦女」或「歡迎中高齡人士」,這樣是否有違反「就業歧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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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改制前勞委會100年11月17勞職業字第1000089945號函釋:「按就【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制定,係以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平等,禁止僱用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與從事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其受僱機會或勞動條件,而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造成「就業歧視」。雇主若於徵才廣告內容刊載「歡迎二度就業婦女」等文字,或坊間甚多徵才廣告以「歡迎中高齡人士或限中高齡」為就業條件,恐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致生影響特定或不特定人就業機會之結果,已涉悖離前項就業平等原則,雇主亦構成違反本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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