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6/1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雇主差別待遇

請問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的規定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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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至【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分別規定,雇主於下列情形不得因受僱者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包括: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第7條);舉辦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第8條);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或薪資之給付(第9、10條)。退休、資遣、離職、解僱及其他禁止約定事項(11條),除非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則不在此限。 參考法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8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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