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1/9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育嬰假結束後是否可以直接換工作
目前產假期間,但主管不同意我請育嬰假,一直說工作就是要正常出勤,且說懷孕期間就預告我要開始找保姆,但是想自己帶小孩。
所以想詢問,如果有順利請要育嬰假的話,因為公司主管的態度我不太想復職,假設育嬰假到10/30的話,我可以直接找好工作然後跟新公司說11月上班嗎?但不會回原職場辦離職。這樣會不會影響投保勞健保?謝謝!
您好
其實您的問題基本上不太可能會發生
既然公司要求工作要正常出勤
代表如果您請育嬰假,公司會另外找人替補
到時候您回公司可能也不會原職工作
這時候您剛好提離職公司一定不會有意見
對公司來說也省事,無須再跑資遣流程
至於您說的不辦離職直接離開
如果公司不跟您計較就沒事
但是如果公司很介意
1. 金融保險業界很小,公司如果外傳,可能您的名聲會受影響
2. 不辦離職直接離開,公司雖會直接幫你退保,但交接未完成"可能"出現民事糾紛
所以基本上還是建議您辦理完離職再走較佳
以上供您參考
您好,
1. 雇主不同意請育嬰假:
依照下列兩項規範,雇主不得拒絕請育嬰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受僱者依前7條規定為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且復職時,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如果擔心有爭議,建議您準備好育嬰留停文件提早送出書面申請
2. 您育嬰留停期滿後想要自願離職
您當然可以提出自願離職,但在此不建議您不回原職場辦理喔。
新公司的時間,當然可以11月上班,但首先還是建議您提早於該有的離職預告期提出離職,並完成交接或是離職程序。
離職預告期:
工作3個月內不用預告。
工作3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勞工,10天
工作1年以上但不滿3年的勞工,20天
只要工作3年以上,30天。
通常育嬰留停前已經完成大半的交接程序,所以建議還是把公司相關應有的流程走完,包含您擔心的勞健保退保、離職證明的文件都可以在程序中取得。離職我想,還是學習做到負責任、不失禮、好聚好散的方式會比較好。
祝您轉職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