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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1/1 14:5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請問離職日於滿年資之交界,特休計算與使用?

1. 公司特休採「歷年預給制」(每年1/1發放)
2. 若111/4/5到職,113/4/5離職,3/25-3/29+4/1-4/5是否能使用10天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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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1. 由於勞動基準法採週年制,當有勞資爭議時,勞動主管機關傾向回歸週年制檢視,但如果勞資雙方有優於法令的約定,則依約定辦理。

2. 以週年制來看,依照勞基法第38條,必須要滿足繼續工作的條件,您的離職日(不管您指的是在職最後一日還是離職生效日)是113/4/5,都沒有滿足繼續工作(即113/4/6仍在職)的條件,在勞基法上,您只有首年特休可休(即半年3天與一年7天)。

3. 至於歷年制,必須看公司怎麼規定,只說「歷年預給制」並不完整(例如:公司有沒有規定離職時優於法令給予的預休天數是否需扣回?)建議您還是先檢視一下貴公司內部規定,針對特別休假這一塊的規範內容,如果有疑慮,可直接向人資洽詢,或洽縣市政府勞動局處詢問。

以上,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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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貴公司的規章制度,我待過的公司都已"年度"結算,
在報到和離職那年,因為未滿一年,假期照月份"比例"給。
當年沒有休完的,部分保留到下年度,部分折合現金,

至於"部分"是多少? 未滿一個月如何計算? 公司會有明確規定。

結論,查一下公司的規章制度。以上建議供參考!

祝 如意順心!

2人拍手・

晚安,
特休公司應有解釋權,建議向人資請益為準,或有機會談出驚喜。
祝您休假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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