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9/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生理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請問女性員工申請生理假時,雇主得否要求受僱者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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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至【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依該條規定,若勞工依法請休產假 、流產假(第15條1、2項)安胎休養假(第15條第3項)產檢假、陪產假(第15條4、5 、6項)、育嬰留職停薪(第16 、17條)及家庭照顧假(第20條);或因哺乳或撫育未滿三歲子女,而需哺乳時間或減少或調整工時(第18 、19條)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准許受僱者依法請休相關假別,惟其中並無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的生理假,故若雇主於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要求提出證明文件,除於法無據,並涉就業歧視且侵害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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