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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試用期不適任要自己離職

我最近應徵一家公司,倉管員,公司資本額6億,福利好,但去面試時,主管有說到試用期不適任要自己離職,我聽到很傻眼,後來有錄取,年後上班,但猶豫要不要去報到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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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您好
依你的年紀(41-45歲) ,那你也是有職場工作經驗了 ,依法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當然也不可能要你什麼時候走路 ,你就什麼時候要走路 ,因為面談的是你 ,當下是怎麼談的 ,談些什麼 ,是什麼氣氛 ,如果你自己覺得不合理 ,很怪 ,或是根本就是違法 ,如果一家公司連最基本的守法都做不到了 ,那你說公司福利會有多好 ,公司會多好的前景 ,那我個人是會打上問號的 ,既然你也有職場經驗 ,相信你自己也會有感覺 ,也知道要考量什麼 ,至於你說的要不要報到去上班 ,你自己想清楚就好 ,沒有絕對的對或絕對的錯 ,路是你自己要走的 ,也許我們覺得沒什麼 ,但你卻不能接受 ,每個人的成功方程式是不一樣的 ,你自己考慮清楚就好 ,相信你會找到屬於你的職場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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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所以我只能猜測您猶豫的原因是〝若試用期不適任,要自己離職〞這一點。

這一點當然是違反勞基法的,但若您喜歡這份工作,大可報到,好好工作,讓自己順利通過適用。萬一不幸,沒通過,公司要請您離開的話,您還是可以按照法規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所以,勇敢報到吧!

以上是我的一點淺見,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PS.若Giver的說明對您有幫助的話,請不吝給我們一個 [拍手] 以及 [肯定]。有您的回饋,我們會更有動力服務大家,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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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如果重點是 主管有說到試用期不適任要自己離職
其實 "試用期" "不適任" "自己離職" 都不是勞基法的規定
1.關於試用期,可以參考這篇
 https://blog.104.com.tw/six-qa-at-a-time-understand-the-trial-period-and-do-not-step-on-the-legal-red-line/#1
通常,"不適任"是公司方提出,既然公司認為你不適任,希望你離職,就算是未滿3個月內,仍然需要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而不是"希望"你自己離職。
而且"不適任"這三個字如果沒有標準可以衡量,只是主管的"感覺"的話,風險其實不小。
如果你已經待業一段時間,年後就好好去上班,
但如果是要辭掉現在工作去那裏上班,得失之前確實要衡量一下。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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