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試用期不適任要自己離職
我最近應徵一家公司,倉管員,公司資本額6億,福利好,但去面試時,主管有說到試用期不適任要自己離職,我聽到很傻眼,後來有錄取,年後上班,但猶豫要不要去報到上班。
您好
依你的年紀(41-45歲) ,那你也是有職場工作經驗了 ,依法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當然也不可能要你什麼時候走路 ,你就什麼時候要走路 ,因為面談的是你 ,當下是怎麼談的 ,談些什麼 ,是什麼氣氛 ,如果你自己覺得不合理 ,很怪 ,或是根本就是違法 ,如果一家公司連最基本的守法都做不到了 ,那你說公司福利會有多好 ,公司會多好的前景 ,那我個人是會打上問號的 ,既然你也有職場經驗 ,相信你自己也會有感覺 ,也知道要考量什麼 ,至於你說的要不要報到去上班 ,你自己想清楚就好 ,沒有絕對的對或絕對的錯 ,路是你自己要走的 ,也許我們覺得沒什麼 ,但你卻不能接受 ,每個人的成功方程式是不一樣的 ,你自己考慮清楚就好 ,相信你會找到屬於你的職場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您好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所以我只能猜測您猶豫的原因是〝若試用期不適任,要自己離職〞這一點。
這一點當然是違反勞基法的,但若您喜歡這份工作,大可報到,好好工作,讓自己順利通過適用。萬一不幸,沒通過,公司要請您離開的話,您還是可以按照法規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所以,勇敢報到吧!
以上是我的一點淺見,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PS.若Giver的說明對您有幫助的話,請不吝給我們一個 [拍手] 以及 [肯定]。有您的回饋,我們會更有動力服務大家,感恩~
你好:
如果重點是 主管有說到試用期不適任要自己離職
其實 "試用期" "不適任" "自己離職" 都不是勞基法的規定
1.關於試用期,可以參考這篇
https://blog.104.com.tw/six-qa-at-a-time-understand-the-trial-period-and-do-not-step-on-the-legal-red-line/#1
通常,"不適任"是公司方提出,既然公司認為你不適任,希望你離職,就算是未滿3個月內,仍然需要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而不是"希望"你自己離職。
而且"不適任"這三個字如果沒有標準可以衡量,只是主管的"感覺"的話,風險其實不小。
如果你已經待業一段時間,年後就好好去上班,
但如果是要辭掉現在工作去那裏上班,得失之前確實要衡量一下。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