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12/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薪資(經常性薪資)不能寫面議

刊登徵才廣告時,薪資(經常性薪資)不能寫面議,那可以寫依公司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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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該職務的經常性薪資低於四萬元,必需於徵才廣告公開揭示薪資範圍,不能再寫依公司規定,否則會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

依據「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https://www-ws.pthg.gov.tw/Upload/2015pthg/26/relfile/8003/423850/510d8ac8-b96a-4f24-985b-19b2a6f61e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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